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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价标准

发表日期:2011-08-30     新闻来源: 编辑: 浏览量:3988
1、目的:为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适应医院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评价标准。
2、卫生技术职务分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医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3、岗位职责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以及从医院工作的实际出发制订并执行。
4、评价标准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体的评价标准:
 医(药、护、技)士
①、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②、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③、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②、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③、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经考
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3)主治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②、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③、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④、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
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为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③、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主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5)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③、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④、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或考试通过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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