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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内容8项

发表日期:2009-01-12     新闻来源: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http://www.lhsyy.com/ 编辑:zhuhui8228|zhuhui8228@163.com 浏览量:4878
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院务公开内容8项
(对社会公开内容)
 
一.病人就诊及住院有关程序
    医院是保障人民健康,为病人诊病、治病的场所,向病人提供便捷合理的就诊条件,是医院的责任和义务,为使广大病员了解医院有关过程,特公布以下内容:
    一.门诊就诊
    1.我院门诊每周一至日全天开放,为照顾外地病员能当天往返,医院实行中午不间断门诊(眼科、外科、骨科、理疗科除外),通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下午5:00,夏季上午7:30~下午5:00。
    2.来本院就诊,须到导医台进行分诊,挂号处挂号,挂号原则当天有效。然后凭就诊病历、号券去相关科室就诊。
    3.凡有特殊要求的检查项目(CT、支气管镜、肠镜、胃镜、肺功能、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等)均在相应科室进行预约,然后去收费处付款。透视、X摄片、B超、心电图检查可直接去收费处付款。作B超检查时,应带干洁毛巾壹条,以擦试检查液。
    4.医院对中、西药的发放,采取发药、校对双人制。处方由电脑打印,经收窗口收入发票后取药,由发药窗口发出。各种处方二天有效,处方剂量一般不超过七天,慢性病剂量不超过壹月,禁止使用擅自改动、涂改的处方或记帐单。
    5.配取青、链霉素药、破伤风针应先做皮试,皮试20分钟内请勿走离,皮试阴性者方可配药。
    6.验血应遵医嘱,抽取静脉血须空腹,一般每日上午在门诊一楼化验室抽取。三大常规(大便 、小便、血常规)检查30分钟发报告;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检查上午九点前抽血,十一点发报告,九点后抽血则下午三时后去导医台取报告,其他特殊血液检查当面告知,外地患者也可委托邮寄。
    7.医院急诊24小时待诊,急诊楼一楼设有观察室、输液室。留观及输液病人未经许可,请勿走离,以免发生意外。
    凡急诊抢救病人,在治疗、抢救中我院将尽可能给予优先照顾。急诊病人应符合急诊指征:
⑴因各类原因引起的休克、昏迷、呼吸困难。
⑵各种原因的高热>38.5℃及剧烈腹痛、腹泻。
    ⑶急性尿潴留。
    ⑷各类外伤、骨折。
    ⑸各种原因不同部位的出血。
    ⑹不明原因的频繁呕吐伴腹胀。
    ⑺急性胸闷、心悸。
    ⑻突发头痛、眩晕。
    ⑼不明原因抽搐。
    ⑽皮肤过敏反应。
    二.住院
    1.凡需入院者,凭门诊医生开出的入院单去入院处办理手续。入院时,须交纳预交款。医保病人将IC卡交医院住院部,并预交起付现金1200元。
    2.住院部每日上午实行查房制。查房期间,陪客家属原则上应自觉离开住院部,病情需要陪护者留壹人。
    3.为有利病人休息治疗,医院实行陪客探视制度,上午10:00~12:00,下午2:00~9:00。每病员限探视二人。晚上九时后为病员就寝时间,为保证病人休息,陪客需离开病区(病情需陪护者例外)。
    4.为有利病人的康复与治疗,医院对糖尿病、肾病等特殊病人的饮食采取包饭制,营养室为病员制定合理的饮食菜谱。
    5.为保持病区整洁安静,要求病员及家属配合:不大声喧哗、说笑;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损坏公物;不擅自走离病区。
6.住院期间,医院为进行检查、手术的病人提供方便。施行手术等风险性操作时,医生将介绍病情及风险可能,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现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如急诊抢救(无家属在现场者)等。
 
 
               二.医务人员职业行为规定
 
为从严治院,切实加强行风建设,更好地发扬救死扶伤和为人民服务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全院职工必须牢固树立“文明服务,质量至上”的行医原则,认真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思想。工作中做到礼貌待人,耐心解释,认真诊治,努力使病人信任而来,满意而归。
2、文明行医,热情服务,不推诿、不挖苦、不刁难病人,不与病家争吵,处事公正,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形象。
3、端正医风,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患者的吃请、送礼,不准向病家索要钱物或指使病家为自己办私事、干私活。
4、认真履行医疗原则,不利用工作之便,在病人名下搭车开药(即以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亲朋好友配药,作检查),不开虚伪医疗证明。
5、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超标准收费,不擅自定价,不违反规定用药、作检查。
6、严肃纪律,公正办事,不准在药品、器械、物资采购中收受回扣,好处费,不收受厂家、推销商的促销费及礼品。
以上廉医规定,将作为医院工作人员晋升定级,奖惩的重要依据,发现违反严肃查处,欢迎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  院办室:  85170007
      投诉中心:  85170022
 
 
     
  三.医疗收费价格公开制度
 
本院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将按照浙江省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为保障广大群众的权益,我院实行主要医疗收费价格公开制度:
一.医院将主要的常规收费项目价格实行公开,在各有关科室窗口实行张贴公布。
二.药品价格在门诊、住院部大厅触摸屏电脑中公开,由药剂科负责及时更换物价局调整后的价格通知。
三.医院多途径地进行医疗收费项目的咨询与查对,患者及家属可以通过住院部大厅内的触摸屏电脑查询,医院也将在大屏幕视墙中公开宣传,并可在各窗口、财务科进行查询。
四、门诊实行药品收费清单制,病房实行一日清单制。
五.为查询价格收费问题,财务科、医保中心等有关科室将努力提供方便。
 
   
 
 
 
 
 
 
 
 
 
四.医疗收费差错投诉程序
 
    一、对医疗收费加强管理,规定核算方法,实行微机收费管理和监控,提高核算的准确性。
二、医院收费标准的主要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以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患者对医疗收费怀疑时,有权可向医院医保中心查询或投诉,答复投诉者处理结果时限,从接受投诉之日起不超过十五天。
四、投诉者需提供有关材料。
1、患者姓名、住院号、住址、疾病诊断、住院病区、经管医师、入出院日期及差错项目。
2、与投诉内容相关的医疗收费凭证、收据等。
五、医院在接受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若确因差错多收医疗费,医院将及时退还给患者多收的费用,并赔礼道歉,相关科室与责任人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查询和投诉地点:本院医保中心。(85170551)
 
 
 
 
 
 
 
 
 
五.医疗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为保护病人合法权益,增加医疗工作透明度,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医疗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投诉处理程序及期限
1、患者在本院诊疗期间,对诊疗过程中的某些诊疗环节表示异议的可以信件、电话或来访形式投诉,医患勾通中心及临床、医技相关科室负责人均为投诉受理人。
2、投诉受理人应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被投诉人、科室及投诉时间等。
3、投诉受理人负责核查,并作初步处理。不能解决的,立即向医患勾通中心报告,由医患勾通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医院分管院长报告。
4、一般争议,在接受投诉后1周内医院根据投诉内容作相应调查,并由当事人所在科室讨论,经医患勾通中心核审后以书面或口头解释形式回复投诉者,并经双方协商后解决。
5、如经多次协商无效或发生重大争议时,医院于1月内召集相关领导与专家讨论,将结论通知投诉者,并反馈临床。
6、病员和/或其家属对医疗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台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根据鉴定结论处理解决。
7、医患双方经协商无效,患方可书面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如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有冰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天。因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者,由拒绝一方或拖延者负责。
三、投诉者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病历卡、住院病区(科室)、疾病诊断、经管医师、意见内容。
投诉电话:85170022
 
 
六.违反院务公开内容处罚规定
 
为使院务公开内容行之有效,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故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职工必须履行院务公开的各项承诺,凡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将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服务态度差,有刁难、推诿病人现象或与病家发生争吵的,有关科室必须严肃查处,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警告,并向患者赔礼道歉,医院将酌情与考核绩效奖挂钩。
2、发生收费错误,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实错收的,应当赔礼道歉,退还多收金额。擅定收费标准或乱收的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收费差错当事人,医院还将扣除有关科室工作质量奖。
3、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红包、回扣或违反医疗原则出示虚假证明、医疗文书的。一经核实,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停职或扣罚奖金。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医院对院务公开内容,将采取社会广泛监督和不定期检查的办法,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除对当事人处罚外,还将与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追究科室管理责任。
三、医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及时提出批评意见。病家和知情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属医疗质量的可向医务科投诉;属行风问题、服务态度的可向组织人事科、门诊办、院办室投诉、举报;属收费问题可向财务科投诉。
有关科室接到投诉后,一般案例7天内应给予答复,重大、复杂案例可适当延迟,原则应当2月内给予答复。
 
投诉中心:85170022

七.麻醉药品配发程序
 
一.本配发程序适用对象为门诊晚期癌症病人,因癌性疼痛影响病人生存质量者。
二.临时需用麻醉药品的上述病人,可凭相关病历资料,挂号后相关专科在门诊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三.需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的上述病人,应凭相关病历资料,由我院相应专科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者诊查后开具诊断证明,到本院医教科审批,办理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
四.持有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的病人在每次配药时,应出具该卡及门诊病历,由相应专科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使用卡中规定的剂型,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处方。
五.病人因身体状况确实不能亲自来医院者,可由其被委托人凭有效证明(病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有较完整原始记录的门诊病历、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等)在熟悉病人情况的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麻醉处方。医师应详细记录当次情况。
六.其它因病情需要临时配发麻醉药品的门诊病人,由相关专业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处方。
 
 
 
 
八、.医保知识问答
 
1.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救助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的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他符合规定可由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的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救助不予支付的范围: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工伤、职业病、生育医疗费按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的急危重病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临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不列入的项目。
3.基本医疗需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1)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单位个人自理20%。
②心脏起搏器在20000元以下费用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价格权限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单项收费价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一次性原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分别为国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2) 治疗项目类:
①   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理30%。
②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量子,个人自理40%。
③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项目,个人自理5%。
④   心脏激光打孔、快中子治疗,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导管造影疗法项目,个人自理15%。
⑤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15%。
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
按照《暂行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试行办法》,参保人员使用
“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需自付一定比例,具体如下:使用国产的“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5%;使用中外合资生产的“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12%,使用进口产品“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20%。
5.参保人员的用药量的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以下原则掌握用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15天;门诊特殊病种一般不超过30天。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10天。
6.转外地医院就诊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应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7.我市确定的特殊病种有哪些?
    我市市区目前规定了7种。它们是:(1)恶性肿瘤放化疗;(2)白血病;(3尿毒症透析治疗;(4)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5)慢性障碍性贫血;(6)重性精神病;(7)重症瘫痪。

急救中心电话是120,和(0)13958568120 咨询电话 0576—85170118 投诉电话:0576-85170022(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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