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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0-05-29     新闻来源: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http://www.lhsyy.com/ 编辑:zhuhui8228|zhuhui8228@163.com 浏览量:8207
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医院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
(一)传达室
(二)门诊大楼各层大厅、各科室和办公室
(三)住院楼大厅、各病区、各科室和办公室
(四)行政办公楼各科室、会议室、食堂
(五)5号楼各科室、仓库
(六)手术室各室和办公室
(七)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
(八)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  医院所属车辆内禁止吸烟。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医院禁烟区域内吸烟和在单位内吸烟。
第四条  医院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医院办公楼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六条  医院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院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督查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制定医院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四)协助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医院内按科室划分禁烟管理责任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各自责任区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汽车内禁烟责任人是驾驶员。
第九条  各科室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科室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三)对责任区域内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医院所有职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责任科室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科室责任人50元。
第十一条   医院职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50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控烟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医院各科室开展创建无烟标兵科室活动。无烟标兵科室的创建采取科室自主申报和评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第十三条  无烟标兵科室除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室负责人带头不吸烟,或在进行无烟标兵科室评估半年前已成功戒烟;
(二)科室中吸烟人数不超过科室工作人数的20%;
(三)科室负责人帮助本科室吸烟者戒烟;创建年度内主动戒烟人数不少于本科室目前吸烟人数的20%。
(四)积极组织科室职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急救中心电话是120,和(0)13958568120 咨询电话 0576—85170118 投诉电话:0576-85170022(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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